常识 | 督办盐政处 |
释义 | 督办盐政处官署名。清宣统元年十一月(1909.12)设立。管理全国盐务一切事宜。设盐政大臣一员。下设提调一员,帮提调二员,秘书官、参事官若干人。分设盐务总厅和奉直、潞东、两淮、两浙、闽粤、川滇六个盐务分厅,及庶务厅、会收所。三年改为盐政院。盐政大臣由国务大臣特简兼任。设盐政丞以襄理鹾纲,厅长以丞宣政令,参议、参事以佐拟法制,佥事、录事以执行事务。另设南盐厅掌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掌奉、直、潞东、川、滇盐务,各设厅长一人。在产盐区域设正监督,在行盐区域设副监督,各置属官,分司榷政。十一月裁撤,盐政并于度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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