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甄官署 |
释义 | ![]() 甄官署官署名。掌供砖瓦石器陶瓷等事,设令、丞为长贰。西晋隶少府,东晋并归丹扬尹,南朝复隶少府。北齐隶太府寺,兼领石窟丞。隋初因之,设令二员、丞四员。大业三年(607)改隶将作监。唐代设令、丞各一员,又置监作、典事等属官。宋代存其名而不设官。金代复置,设令、丞、直长等官,隶工部。 甄官署官署名。隶属于将作监,设甄官令一人,从八品下;署丞二人,正九品下;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府、史、典事、录事各备员若干。《旧唐书·职官志》:“甄官令掌供琢石、陶土之事”。凡是石磬碑碣、石人兽马、碾硙砖瓦、瓶缶器皿、丧葬灯县、均归本署所供应。注:缶:口小腹大之陶器,既可盛酒水,也可充作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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