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法家 |
释义 | 法家春秋末期和战国时期主张法治的主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十家九流之一。创始人为春秋晚期郑国子产。《左传》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这是子产担任郑国执政期间进行政治改革的内容之一。《刑书》原文虽已亡佚,但它却是我国古代第一部公布于众的成文刑法法典。战国时期法家有很大发展,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都是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主张法治,富国强兵,任魏文侯的相,主持变法,制订《法经》六篇。商鞅曾辅佐秦孝公实行变法。他主张使法令编著于官府,公布于民众,遵照法令对臣民实行赏罚。慎到曾在稷下(齐国都城临淄西门稷门之下)学宫讲学,主张法治,尤强调“势”治。他把君主的权势看做是执行法的力量。申不害曾任韩昭侯的相,主张法治,尤注重“术”。他把“术”看做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办法。韩非是战国末期集法家学说之大成者,综合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提出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统治术,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家先秦、汉初主张法治的一个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强化君主专制制度,以严刑峻法治民。其思想渊源可上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他们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子产相郑国,铸《刑书》,用新的法令来维护统治(见《左传·昭公六年》)。法家的实际的始祖,当推战国初李悝。李悝任魏文侯相,曾推行农政改革,并集诸国刑律,编著《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此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被称为“前期法家”的,除李悝外,还有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等。吴起先在魏国推行兵制改革(故又被认为是兵家),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他主张“明法审令,损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以富国强兵,集权中央,并摒除纵横说客,统一舆论。商鞅重“法”,强调“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主张“一任于法”,认为统一法令“为治之本也”(《定分》)。曾在秦国两次推行变法改革,获得成功,主要内容有: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奖励军功,授以爵位;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等。申不害重“术”,主张“尊君卑臣”,君王“示天下无为”,把“术”藏于胸中,以驾驭臣下。只能由君王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统治(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不容许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大体》)。曾相韩,使韩“国治兵强”。慎到重“势”,认为“势位足以屈贤”,而“贤不足以服不肖”(《慎子·威德》)。他也“尚法”,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见《艺文类聚》卷五十四),但强调“握法处势”,“法”必须与“势”相结合,君主凭借权势,即可“令行禁止”,“南面而王”。除上述秦晋的法家外,还有“齐法家”。齐法家的著作被保存在托名《管子》一书中。他们的法治思想已包含了秦晋法家“法、术、势”三派的思想。他们认为有“生法”、“守法”、“法于法”三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认为君主要“兼听独断”,“有术数而不可欺”(《明法解》)。还认为“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势非所以予人也”(《法法》)。齐法家除主张推行法治之外,还主张容纳礼义教化。战国末期韩非综合秦晋齐法家各派之长,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兼言法、术、势,又吸收道家思想,提出“抱法处势则治”,形成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术、势”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韩非子·定法》)。并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五蠹》),奖励耕战,剪除私门势力,选拔“法术之士”等政策。法家的法治理论对先秦时期推行封建化的改革和为建立与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也注重于名实问题的讨论,将名实研究用诸政治,联系于刑名法术,故又被称为刑名家。法家注重“参验”的认识理论,宣扬历史进化的历史观,以及非道德主义的伦理观,极端功利主义的美学观都对后世产生一定影响。其法治理论曾成为秦王朝的统治理想。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汉代儒学的体系中。法家著作,《汉书·艺文志》著录十家。其中《处子》、《游棣子》、《法家言》等已亡佚。《申子》、《慎子》仅存残篇。唯《商君书》、《韩非子》现存较完整。 |
随便看 |
|
青年旅行网历史文化收录239286条历史文化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历史文化常识的释义详解,是旅游及文史学习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