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清均田令
北齐武成帝颁行的均田令。河清三年(564),武成帝高湛颁布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是:(1)每丁(18岁至65岁)授露田80亩,妇人授露田40亩,奴婢依良人授露田;每丁授桑田20亩,为永业田;不宜种桑的地区,授麻田,授受同桑田法;耕牛一头,授露田60亩,限4头,(2)奴婢授田者,八品官以下和庶人以60人为限,七品以上以80人为限,正三品以上以100人为限,嗣王以200人为限,亲王以300人为限;(3)都城邺(今河北磁县南)三十里内土地为公田,按等差授给六镇来的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的魏郡、广平、林虑等皇畿九郡内的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士兵。此均田令对贵族、官僚可以受田的数目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他们实际占有的土地并无损害,占有大量奴婢的贵族和官僚以奴婢受田的名义甚至可以合法地增加土地。但是,该均田令的推行,使鲜卑贵族同汉族官僚都成为中原大地主,又使鲜卑士兵同汉族农民一样成为国家的均田民,这对于从六镇内徙的鲜卑人的封建化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