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检察厅 |
释义 | 检察厅官署名。清末新设司法机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后配置总检察厅。京师检察厅亦与审判厅同时设立,各省检察厅则在当地审判厅开办时配置。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对于审判厅独立行其职务。其职权有:刑事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监视判决之执行等。根据审判厅级别配置相应的检察厅,计有四级:初级检察厅置检察官一至二员;地方检察厅置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以上;高等检察厅置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以上;总检察厅,置厅丞一员,检察官六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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