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明史》 |
释义 | 《明史》书名。经传体明代史。题清张廷玉等撰。三百三十二卷。其中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起自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止于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创修于清顺治二年(1645),未成而罢。康熙十八年(1679)再开史馆纂修。徐元文、徐乾学、王鸿绪等先后担任总纂,聘史学家万斯同核定稿件。康熙五十三年(1714),王鸿绪在万斯同手定之史稿基础上进行删改。进呈,后题名为《明史稿》。雍正元年(1723)张廷玉等为总裁,据王稿增减续修,至十三年(1735)定稿。乾隆四年(1739)刊行于世。《明史》的修撰历时九十余年,是我国古代官修史书中费时最长的一部。此书取材丰富,文字洗练,编纂方法严密,是研究明代历史重要参考书。此书根据有明一代的历史特点,增加《阉党传》、《土司传》、《七卿表》,在《历志》中还附图加以说明。此书由于修撰于民族矛盾较激烈的清初,书中于建州女真和南明史事多所缺漏。此书的作者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创立《流贼传》名目,表现对农民起义的极端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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