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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户税
释义
户税中国古代按资产定户等所征收之税。亦称税钱、税户钱。源于汉末、西晋以来的户调制度。西晋时,户调按贫富分成九等缴纳,称“九品相通”。北魏初亦有类似的“九品混通”法,然均以征实物为主。北魏献文帝时,已有按九等户征税之法,后废。北齐再度施行。唐武德六年(623),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按等缴纳税钱。九年,改为九等。此后,户税钱不断增加,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日见重要。永徽元年(650),曾以户税钱充官员部分俸料。开元间,户税分大小两税。大税三年一征,共一百五十万贯,作为官员俸料;小税每年一征,收四十万贯,作为传驿及邮递之用。另每年又别收八十万贯,“供外官月料,及公廨之用”。天宝年间,全国税户约八百九十余万,每年户税总收入二百余万贯。大历前各等户纳税数量史无明文,只知天宝年间八等户纳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纳二百二十二文。大历四年(769),又增加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并对寄庄户、寄住户、诸色浮客分别征税。户税与地税成为后来*两税法的基础。

户税 

唐高祖李渊武德六年(623年)令全国民户据其资产,定为三等。太宗贞观九年(631年),改为九等。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诏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代宗大历四年(770年)制一例加税,上上户四千文,每等减五百,至下中则七百,下下五百。现任官亦得纳税,一品按上上户交税,九品按下下户交税。如一户数处做官或数处有田庄,得按官品、资产在各处纳税。工商邸店、行铺及炉冶,按规模大小定等纳税,各种流亡客户、寄庄户、寄住户、权时寄住户等,一律在居住地依八、九等户纳税。此后,户税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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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