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府 |
释义 | ![]() ![]() ![]() 府①秦以前为收藏文书、财物之处,后泛指官署,凡百官所居皆称府。汉代沿称,如三公府、郡府。②官吏名。《周礼》天官之属,掌管财赋官吏之通称。隋、唐、五代于中央诸寺、监、诸卫、东宫诸寺、王府、公主邑司、地方府州、镇戍关津等皆置,无一定职掌,盖为供派遣驱使的勤杂人员,属流外官。③唐至清代行政区划。唐自开元元年(713)起先后升京师、陪都和皇帝驻跸所在地的州为府。如京兆府、河南府、成都府等。宋时设置渐多,隶属于路;元或隶属于省,或隶属于路;明清时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隶属于省。 府金地方建置。金设五京、十四总管府,凡十九路,路治所在皆置府称为总管府,以留守或兵马都总管兼任总管府的府尹。另有九个散府,以尹、同知、少尹各一名领之。下设有府判、推官、府教授、知法等官吏各一名。府下辖州、县。
府明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明初,改元代的路为府,是布政使司下的第一级行政机构。分全国的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官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不久,均改为正四品。全国共有一百五十九府。每府设知府一人,是府的最高长官,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明史·职官志四)。设同知、通判,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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