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察院 |
释义 | 察院①官署名。唐代御史台三院之一,为监察御史办公之所。院有都厅,为诸监察御史会话之所;又有吏察厅、礼察厅、兵察厅、刑察厅等,知馆驿使、监察使者亦各有厅;察吏、礼部兼监察使者为同僚之冠,谓院长。五代迄宋御史台沿置,掌分察尚书省六部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举正。元御史台亦置,正七品,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世祖至元五年(1268)始置监察御史十二员,悉以汉人为之,后定制为三十二员,参用蒙古人、南儒;江南诸道行御史台、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亦置,品同,分置监察御史二十八员、二十员。参见“监察御史”。②明清都察院之省称。 察院官署名。隶属于御史台。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均正八品下。职掌分察百官,巡按天下十五道之州县。其察有六:一察地方官有无善恶行迹;二察民户有无因生活无着而流散,帐簿有无隐没,赋税有无不均;三察官员是否重视农桑,仓库减耗是否合理;四察有无不事生产的妖猾盗贼为害百姓;五察有无孝悌而有才干者被隐没民间;六察有无官吏贪暴、豪强横行,贫弱百姓有冤不能自申者。两京馆驿、尚书省六部、江南铸钱、均予纠察;征伐克捷,则典俘赏功,而后上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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