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宋修改刺配法 |
释义 | 宋修改刺配法淳熙十一年(1184)七月,校书郎罗点上言:近年来流配人很多,“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跑和死亡的,如此,为善不小。所以要想减少“盗贼”不能不减少逃跑和死亡的,要想减少逃跑和死亡,应当修改刺配法。希望令有司,在见到行刺配情节较轻者,从宽减刑,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凡是应当刺配者,可参照淳熙元年(1174)五月规定,强壮的刺配充屯驻大军,以便使州郡黥(在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是古代肉刑的一种,后来也施于士兵,以防逃跑)配逃亡逐渐减少。宋孝宗命令刑部及大理寺集体商议。不久,朝廷定为杂犯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盐,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靠近城的地区为厢)军,命令服役;假若劫盗已经达到三次,就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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