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旧中国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子口税的开征,始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按规定: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另缴2.5%的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当时,以海关所在地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代替内地关、卡应征的各种捐税称为“子口税”。子口税制度的建立,不仅使清政府丧失了征收内地税的自主权,减少了财政收入,而且便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1931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