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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子口税
释义
子口税海关征收的国内关税之一。清咸丰八年(1858)中英签订的《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七款规定,洋货从通商口岸行销内地,或中国土货从内地运至通商口岸出口,除交值百抽五的进出口关税外,一律只交一次子口税:洋货在海口交纳,土货在路经的第一个关口交纳。税率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二点五,其他各项内地税一概免除。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故称此种代替内地关卡应缴的各种捐税为子口税。

子口税 

旧中国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子口税的开征,始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按规定: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另缴2.5%的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当时,以海关所在地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代替内地关、卡应征的各种捐税称为“子口税”。子口税制度的建立,不仅使清政府丧失了征收内地税的自主权,减少了财政收入,而且便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1931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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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