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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大诰》
释义

《大诰》 

也称《大明律诰》。是汇集官民犯罪事例以释《明律》律条的法律条文。明太祖洪武十八年(1385)颁布。“大诰”的名称,出自《尚书·大诰篇》,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分《前编》、《续编》、《三编》三部。《前编》共四十七条,内容有:吏殴官长,婚姻、问赃缘由,官民犯罪,折粮科敛,伪钞,差使人越礼犯分,妄告水灾,奸贪诽谤,教官妄言等;次年(1386)又作《续编》,共八十七条,内容有:申明五常,教人受赃,故脱贼党,鱼课扰民,不对关防勘合,奸宿军妇,纵囚越关,民擅官称,水灾不及赈济等。再作《三编》,共四十三条,内容有:臣民依法为奸,作诗诽谤,逃囚,医人卖毒药,诡言告状,拖欠秋粮等。同《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其特点: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案件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斩首、断手、充军等几十种。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③设置不少《明律》所无的禁令和罪名。④强调重典治吏,惩治贪官污吏的条目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大诰》是朱元璋奉行“用重典治乱世”(《明史·刑法志一》)政策的具体表现。朱元璋曾明诏公布《大诰》,要求天下臣民遵守。还规定与《皇明祖训》同在学官讲授,地方由塾师教读。犯罪人能读《大诰》的,可以罪减一等。朱元璋死后不久,《大诰》被其继承者所抛弃,到明中叶,已经很难看到。到清初修《明史》时,“大诰”已成为罕见之书,以致修史者对它的叙述失误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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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