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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大明律
释义

大明律 

明代重要法典。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刘基、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拟定《大明律》,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是最早议拟的《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篇目一准于唐,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洪武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更定《大明律》,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大明律》不仅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而且融合了唐以后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比唐律简单,比宋律严酷,是一部极为重要的封建法典。
大明律明官修律书。朱元璋吴元年(1367)命李善长等据《唐律》修编。洪武六年(1373)刘惟谦等定,七年颁行,计十二篇,六百零六条。三十年重订,成三十篇(卷),四百六十条。卷一为各例律,卷二至三十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门类。然明人断狱,不甚遵用,其书亦罕传世。是书辑自《永乐大典》,《玄览堂丛书》三集中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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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