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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地税
释义
地税历代税收之一。(1)唐代于租庸调以外按田亩或户等所征之税。源于北齐之义租。隋开皇时改为社仓税。唐武德元年(618)颁《置社仓诏》,贞观二年(628)规定王公以下,按垦田数每亩皆征粮二升,存贮州县义仓,作为凶年赈贷之用。神龙以后,政府尽取义仓贮粮,运往京师,且勒令百姓纳脚钱。玄宗以后,变成国家正式租税。大历元年(766),又附加青苗钱和地头钱。地税正额也不断增加,成了租庸调之外的一项重要收入。地税基本按亩征收,永徽二年(651)一度改为按户出粟,上上户缴五石,余各有差,不久恢复旧法。无土地的商贾按户等缴纳。两税法实行后,与户税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2)宋代对坊郭户所征之税,实物地租。又称地基钱、地基税钱、官地钱、地课钱、白地钱等。由楼店务负责催纳。南宋时,临安府(治今浙江杭州)和庆元府(治今浙江宁波),地分三等。地税一般以丈尺计算,或日收,或月收。有的地区,如庆元府,由楼店务包揽全城地税。而另一些地区,如镇江府(治今江苏镇江)、太平州(治今安徽当涂),既有官白地,也有私白地,坊郭户房产地基仅一部分属楼店务,其地税则由楼店务和私人分别征收。(3)元代税收之一。元代北方内郡征丁税之外,另有按亩征收之地税。全税户每亩纳粟三升,减半科户不纳。

地税 

唐朝的地税是由唐初的义仓税发展而来。义仓是封建政府用以调剂粮价、备荒赈恤为名而设立的。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唐政府令天下州县建置义仓,规定王公以下,计垦田,亩税二升,以备凶年。唐中宗以后,国家的财政日渐拮据,义仓存粮不再用来救济灾民,而是全部用来填补政府的亏空。这样,义仓粮就成为国家的一项正式税收。连义仓的名称也改称为地税了。天宝八年(749年),全国义仓储粮达六千三百十七万石,比正仓储粮还要多三分之一。可见地税在政府的总收支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大历四年(769年),唐代宗下令,上等田亩税一斗,下等田亩税五升,随着地税的增加,唐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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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