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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商鞅变法
释义

商鞅变法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政治改革。商鞅将魏国李悝的《法经》带到秦国,改法为律,作为其变法的理论依据。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说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令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在什伍内实行连坐法;规定一户有两个丁男者必须分居,否则加倍征收赋税;奖励军功,禁止私斗。立军功者,各按功劳大小受赏爵;为私斗者,各按犯罪轻重受刑罚;重本抑末。努力从事本业(耕织)、生产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徭役;从事末利(商贾与手工业)及懈怠而贫者,连同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废除贵族特权,宗室若无军功,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秦国实行新法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成为战国七雄中第一等强国。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自栎阳(今陕西临潼北)徙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商鞅又实行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归并诸小乡邑聚(村落),聚集为大县,每县设县令一人,掌管全县政事,全国凡四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开辟阡陌封疆,即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按各人所占土地面积规定赋税;颁布法定的度量衡器,统一度量衡制。商鞅先后两次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
商鞅变法战国时秦国进行的政治、经济改革。秦孝公即位后,痛感国势积弱,诸侯卑秦,乃发愤图强,广求贤才。秦孝公六年(前356,一说在三年),任用商鞅,主持变法,主要内容为:编造户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实行连坐法,告奸者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实行轻罪重罚制;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按军功授爵;定秦爵二十级,凡斩敌首一个,赐爵一级;严禁私斗,违者重罚;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奖励耕织和垦荒。生产粟帛多者可免除徭役;焚《诗》、《书》,禁止游宦之民。十二年,又进行第二次变法:开阡陌封疆,允许土地买卖;普遍推行县制,在全国设四十一县;迁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仿效中原各国国都规模建造宫殿;统一度量衡制,颁布标准度量衡器;按户和人口征收军赋(参见“初为赋”);革除各种陋习,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商鞅先后两次变法,使秦国成为战国时最强大的国家,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 

变法经过三年准备,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为四点:

①颂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即是在按五家为一位、什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的首级一样地得奖,不告发的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的人同样受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起办罪。旅客住旅店要有官府凭证,旅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商鞅还规定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样做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触犯,这叫做“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韩非子·内储说上》)

②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官爵的提升是和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相称的。二十等爵制,乃是一种封建的等级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封建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商鞅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劳华”(《史记·商君列传》),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是要处罚的。

③重农抑商,奖励农耕,特别奖励垦荒。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所以商鞅在秦国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和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有所不同。商鞅变法令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本业”是指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未利”是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商鞅如此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是有力于封建生产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的。

④焚烧儒家的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商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右思想,曾坚决地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之民的活动。

商鞅如此励行改革,势必会引起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内“言初令之下不便者,以千数”;后来这些人又前来阿谀说“令便”,商鞅称这些人是“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史记·商君列传》)。

由于秦国变法初见成效,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公元前352年,商鞅因功由大庶长晋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同兼将军的官职。

商鞅第二次变法:于公元前350年开始施行。此次变法,乃是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两方面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进一步使秦国富裕强大。其目体内容可分六点:

①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开”即开拓之意。蔡泽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决裂”的目的是废除井田制。为此,董仲舒也曾指出: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制》)此处的“阡陌”是指每一亩的小田界;而“封疆”则是指每一顷田(100亩田)的大田界,合起来可以总称为“封”。更为具体地说,“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度,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地的“封疆”,全部废除,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

③普遍推行郡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商鞅把许多乡、笆、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商鞅列传》作三十一县),设有县令、丞等地方官,还设有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公元前349年,“初为具有秩吏”(《史证·六国年表》),就是在县之下,开始设置有的额的俸禄小吏,从此县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始设立。即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失集权的统一的封建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封建统治,发展地主经济。

③迁都咸阳,修建宫殿。当时秦国为了争取中原,企图向东方发展势力,把国都从雍迁到咸阳。咸阳处于秦国的中心地点,靠近渭河,附近物产丰富,交通便利。然而旧都壅地,旧贵族的习惯势力较大,不便于变法的开展。同时又仿效中原各国国都的规模,修建宫阙和宫殿。

④统一度量衡,颁布度量一衡的标准器。此项政策是公元前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具体实行的,这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传世有这一年颁布的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经上海测量管理局测定,商鞅方升的内容,平均长12.3535厘米,宽6.9194厘米,深2.3332厘米,据可以计算出当时秦的一升容积为198.574立方厘米。

⑤开始按户口按人口征收军赋,即云梦出土的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厉加以惩罚。倘若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收户赋。商鞅曾经下命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商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励开垦荒地,保护地主阶级利益,增加地主政权的赋税收入。

⑥革除残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均为少数民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民族的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是较多的。当是商鞅按照中原的风俗彐尚,把残留的戎狄风俗加以革除,目的仍然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

公元前340年,商鞅用计谋生擒魏将公子昂,使魏军惨败,迫使魏国交还给秦国一部分过去夺去的河西地。商鞅由于此次大军功,被封于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邑,号为商君。

由于商鞅第二次变法,更进一步从政治上、经济上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坏了旧贵族的利益,结果太子也犯法了,商鞅为此对太子的师傅公孙虔等用了刑,终于遭到公子虔等人的强烈反对。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太子即位,即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决定逮捕商鞅,他于是回到商邑发兵抵抗,出去郑(今陕西华县北)。但终因他兵力太少而被擒于彤(今陕西华县西南),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

商鞅变法,进一步破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并且鼓励垦荒,从而促进了秦国经济的发展。他推行了县制,规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地主政权。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订二十等爵制度,这些均有力地加强军队的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相明法令”,使变法得以顺利实行。由于上述的变法措施,使秦国很快地成为富强国家,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商鞅变法并没有排斥和消除奴隶制,而是把奴隶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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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