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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匠户
释义
匠户宋、元、明、清各代工匠人户。宋时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户村居兼营农业,城居独立从事手工业,或受雇于人。往往为官府以强差或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为诸色户计的一种。来源有二,一是战争中俘虏的工匠或被迫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平时从民间签发的工匠。匠户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应役,世代相承。官府发给一定数量的盐粮。可免纳科差,仍纳税粮。元初可以免当杂泛差役,后与民户一体承担。元代在江南签发的匠户有十万户,与北方合计,应在二十万户以上。匠户中,贫富情况有很大差别。明代匠籍人户隶工部,出丁供役于官府手工业之造作。役皆永充,不得改籍。因服役地点和时间之不同,有轮班工匠、住坐工匠、存留工匠之分。清初亦有匠籍,即指各种手工业工匠户。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著匠籍,轮班供役,后改为按户征银解京,代替轮班供役,称匠班银。雍正以后匠班银渐次摊入地丁征收,已无特加区别之必要,皆编入民户,惟《赋役全书》尚存其名。

匠户 

明代手工业劳动者的户籍。明代匠户略似于唐代的“番匠”(唐代官办手工业中轮班服役的工匠)、宋代的“当行”(宋代官办手工业中由官府出钱雇用的工匠),而直接承袭元代的匠户。匠户服役分轮班和住坐两种形式。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政府免去其他一切赋役。住坐月役一旬,政府发给柴、米、盐等生活补贴。住坐者隶属内府内官监,由匠官管理工作。轮班者隶属工部,由工部量地远近决定班次,分派工作。明代匠户大多供职于京师,在官办作坊中制作统治者所需要的政治、军事、交通、文化等器具以及生活用品。明代匠户与普通民户有两点重要不同:第一,匠户皆世世承袭,不能脱籍,不许分户,若死亡或逃亡,当从原籍征补;第二,凡匠户非经特旨削其匠籍,不得入于士流。明代匠户属国家“工奴”性质。自宣宗初年起,匠户逃亡者很多,宣德元年(1426)工匠逃亡者有五千余人,代宗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至三万四千八百余人。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工匠可以缴银代役。世宗嘉靖四十一年(1562)轮班匠一律征银,规定每年每名征银四钱五分。政府以银雇役,匠籍名存实亡。

匠户 

元朝诸色户之一。其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蒙古征伐过程中虏获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二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多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编局,编为匠户。忽必烈建元后,又将原和林及弘州诸处的匠局陆续迁至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匠户自成户籍,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和与和雇和买,成宗七年(1303)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据不完全统计,元代匠户达20万户以上,此外,还有隶属于诸王投下的大量匠户。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抵暮方散,极为辛苦。被俘入局作工匠的,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外,没有其他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另一部分自身入局、院应役的工匠,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官府各级官吏,巧立名目,蚕食匠户,所以无论那类工匠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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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