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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北朝租调役制
释义

北朝租调役制 

北朝赋役制度,分为田租、户调、丁役三部分。北魏在太和十年(486)以前沿用魏晋赋役制,每户征收帛三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外,征收帛一匹二丈给州库以备用。在太和十年,为适应均田制的需要,颁行新的赋役制,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单位,交纳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纳一夫一妇之调;受田的奴婢八口和受田的耕牛二十头纳一夫一妇之调;在麻布之乡,一夫一妇纳布一匹。此外,还有杂调。民年八十以上,一子可不服力役,孤老病穷不能自食其力者由三长轮流抚养。较之前期,这种新赋役制以“轻税入官”的办法来掌握更多的纳税户。到孝昌二年(526),都城洛阳出现按亩收税的田税,《魏书·食货志》云“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东魏、西魏和北齐、北周的赋役制基本沿袭北魏,略有变动,北齐河清三年(564)颁发的赋役令规定:以一夫一妇(称“一床”)为单位纳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依良人一半的标准交纳。牛一头纳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中央,五百里内者输粟,五百里外者输米;义租送州郡,输粟,以备水旱灾害。北周赋役制度规定:18岁至64岁的成丁必须纳税,已婚者每年不超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的成丁以其一半的标准交纳。在不种桑的地区,已婚者纳布一匹、麻十斤,未婚者以其一半的标准交纳。丰年全纳,中年(年成较好)纳一半,下年(年成很一般)纳三分之一,凶年不纳。18至59岁的成丁必须服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凶年不服股。年八十以上,一子可不服役,满百岁以上者,全家不服役,残疾不能自食其力者不服役。北朝的租调役制尽管具体内容因时而异,然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是相同的,说明它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在中国税制史上也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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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