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分司 |
释义 | ![]() 分司①唐代于东都(洛阳)仿京师官府另置职官机构,在此任官者称分司。但除分司御史有监察职责外,余皆闲职,一般用以安置老疾退罢大臣。宋沿置于西京(洛阳)、南京(河南商丘)、北京(河北大名)三处,皆为闲职,除安置责降官员外,士大夫多申请为休息之地。元祐元年(1086)起,自请分司者皆许带职事官。②南宋各路坑冶司、总领所、财用司、茶盐司在某些州、县设置的分支机构,亦称分司,各设干办官等。③清代巡检的别称。 分司职官制度之一。陪京置留守,京师机构设分司,为唐制。宋承其制,御史台、国子监,于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设分司。其长官为判台、判监,或管勾台事、监事,以朝官以上充任。皆为闲职。如分司西京御史台,其职掌为拜表、行香、纠举违失。一般任分司者,仅行香日押班。惟司马光任此职时,曾行纠举违失之事。熙宁以前,大臣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亦有申请任分司者。熙宁时,王安石主政,为安置持异议大臣,增加闲职名额,分司为其一。另外,宋朝廷有时用分司安置因事责降的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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