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孙润宇 |
释义 | 孙润宇1881,一作1879—1960江苏吴县(今苏州)人 孙润宇(1879—1960)近现代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原名润家,字滋含,一字子涵。蔡俊镛妻兄。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毕业于北洋大学堂预科,任奉天大学堂教习。优贡。三十四年日本法政大学专门部法律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宣统元年(1909 年)授法政科举人。次年任广东试用知县,曾任民政部宪政筹备委员,陆军部统计科科长,财政专门学堂、高等巡警学堂及法政学堂教习。三年任陆军部承政司秘书科科员。1912 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局局长兼警务学校校长,呈大总统孙中山建议施行律师制度,并拟定首部《律师法草案》。后与章士钊等于上海创办民国法律学校,与沈复、张家镇于苏州特设律师事务所,当选江苏律师总会会长,参与发起成立法律协会,当选江苏省议会候补议员、同盟会苏支部副会长、国民党苏支部副部长。次年当选国会众议院议员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脱离国民党,参与组织民宪党。1914年被派任中国驻日本公使馆秘书、一等参赞。1916 年向国会提交《律师法案》,组织宪政讨论会,当选外交委员会理事,赞成组织江苏省宪政研究会,次年发起成立苏学会。1918 年任安福国会众议院议员。1920 年与王绍鏊等成立江苏省自治法起草委员会,参与江苏自治与省宪运动,支持曹锟贿选总统。1924 年任国务院秘书长兼法制局局长,1926 年再任国务院秘书长、法制局局长,曾任军总司令部外交副处长、代处长,铨叙局局长,次年初改任外交部顾问,后在天津执业律师。参与发起中日密教研究会,1933年任密教学院副院长。次年任天津市政府外交顾问,1935年任秘书长,改任顾问、改进委员会设计专员,后任冀察政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委员。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伪天津市治安维持会委员、总务局局长。1938 年任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河北省公署总务厅厅长、秘书长,参与发起创办华北矾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943 年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署长、华北剿共委员会总会委员。次年任电影公司理事长。抗战胜利后被捕。喜昆曲,曾参加同咏社。工书,喜收藏,善画花鸟、山水。译有《现在之劳农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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