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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夏勤
释义

夏勤1892—1950

江苏泰州人
曾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长,朝阳学院副院长,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行宪国民大会代表,司法院大法官。1949年去香港九龙。著有《法学通论》、《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政策学》等。
原名:惟勤
字:敬民、竞民

夏勤1892——1950

原名惟勤,字敬民,又字競民,江蘇泰州人,1892年 (清光緒十八年) 生。1908年入國立京師法政大學,1912年畢業,赴日本留學,入東京中央大學。畢業後,又在東京帝國大學法科研究室專攻刑法。1917年畢業回國,歷任北京政府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京師高等審判廳庭長,大理院推事。1924年12月,署大理院總檢察廳檢察官,後任首席檢察官,並先後兼任國立北京大學教授,私立朝陽大學教務長,國立北京政法大學教授。1927年8月,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1928年5月,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長; 6月任國民政府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1932年6月,兼任司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36年11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8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1941年7月,任本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初試臨時考試典試委員; 11月任1940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942年7月,任1941年高等考試司法官臨時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943年4月,任本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 9月任1943年第二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11月任1944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長,兼刑庭庭長,並任1945年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又先後兼任朝陽學院副院長,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中央政治學校法律系教授,陸軍大學將官班法律學教官,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教師。1948年當選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 同年7月,準辭最高法院院長。1949年3月,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時在家鄉又先後創辦大隆麥棧、江泰錢莊、江泰輪船公司及泰縣縣銀行等; 同年去香港九龍。1950年1月病逝。年58歲。著有《法學通論》、《刑法總論》、《刑法各論》、《刑法政策學》、《指紋學》、《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實用》、《刑事訴訟法釋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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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