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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释义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中国修筑山海关内外铁路向英国借款的合同,前此中国曾以筹造中后所至新民铁路及营口支路、并归还津榆、津芦各路所欠款项为由,于1898年6月7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与英方草签合同,筹借英款合银一千六百万两,声明签押后三个月内,由英方公司决定允否。英公司允按草签合同举借款项。10月10日由督办中国山海关内外铁路大臣胡燏棻与汇丰银行并代英国怡和洋行经理华英公司(以后统称公司)全权代表希勒订立正式合同,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开列借英款二百三十万镑之交付次序;北京、山海关各路所有车道、车辆、一切产业及脚价进款,并新路建成后所得脚价进款,应尽先作为此次借款之保;此借款本息均由中国国家作保;在借款期内,总工程师应用英人,铁路办事首领人员,均用干练之欧洲人充当;合同内所有收款、进款,应存天津汇丰银行;此借款以四十五年为期。自第六年起,匀分四十年归还,年息五厘,九扣实付。此外尚有:附件一、外国银行借支各款清单;附件二、《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借英款二百三十万镑应还本利表。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10.10)关内外铁路督办胡燏棻与英国中英公司在北京签订。共二十款。主要内容:(1)借款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四十五年还清;以北京至山海关铁路财产和进款担保;(2)允公司建奉天(今沈阳)至新民厅(今新民)铁路,建至营口支线及至南票出煤处的支路,三年内造成;(3)借款期内,铁路总工程师由英人担任,办事首领委任欧洲人;(4)总理衙门须向英国公使保证,本合同内所指各铁路永不让与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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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