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简称《十六条》,进行“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之一。1966年8月8日,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通过。《决定》充分肯定了已经开展的“文化大革命”,认为它“是一场触及人们灵魂的大革命”,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更深入、更广阔的新阶段”;明确规定了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提出要“依靠革命的左派”,“放手发动群众”,运用“四大”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的方法,“让群众在运动中自己教育自己”,其目的是“斗倒、斗垮、斗臭”“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一切三反分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错误的决定,被反革命集团所利用,造成了全国的大动乱,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