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英華1909——字志衡,江蘇江陰人,1909年(清宣統元年) 生。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入法官訓練所第三届受訓,結業後分發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任推事。嗣調任安徽桐城地方法院推事,後改任安徽高等第三分院推事。旋調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抗日戰争期間,入經濟部資源委員會,歷任法制组長、專門委員、參事。1942年,經司法行政部檢驗,取得律師證書。其間曾選派赴美進修,先在T、V、A、法律部實習處理法律事件程序,嗣入哈佛法學研究院,研究工商法制及證券法理。1945年返國,兼任行政院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委員。1949年去臺灣,任臺灣糖業公司顧問,臺灣氰胺公司董事。1960年兼任證券管理委員會顧問兼發行組長。1963年任“經濟部法規整理小組”委員。1966年兼任“行政院法規整理委員會”研究委員,並先後兼任東吴法學院、“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輔仁大學商學院商事法教授。著有《美國證券投資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