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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八议
释义 八议古代刑法制度。即刑法中规定一些特殊人犯罪时享有减免刑罚特权的制度。始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辟。至三国魏即正式列八议于律文,后为历朝沿用。共有八种:一曰议亲,即皇亲国戚;二曰议故,即侍奉过皇帝的旧友故交;三曰议贤,即有德行之贤臣名士;四曰议能,即能治国治军之杰出人才;五曰议功,即功勋卓越者;六曰议贵,即贵族和大官僚;七曰议勤,即公务勤谨者;八曰议宾,即前朝之王公大臣。以上八种人犯有死罪(十恶除外)者,法司须先行奏报,奉旨方可勾问,但不得拟罪,只能将事由奏报,由皇帝裁夺。一般均予免死。流罪以下,照例予以减刑,并可纳银赎罪或以官品抵消刑罪。

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办法。隋承北齐“八议”。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隋朝“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赎皆以铜代绢;笞十赎铜一斤,杖百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二死皆赎铜一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隋书·刑法志》)。同时,除犯十恶罪者外,凡属八议规定的人犯死罪,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况,先奏请议,议定奏皇帝裁可,该管审判官吏不得擅自处断;犯流罪以下,该管审判官吏可径行减等处断。

八议 

法律名辞。是唐代法律上优待封建特权阶级的法规。八议又称八辟,载于周礼。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八种人犯法,当议则减、免其刑。

八议 

宋刑法制度之一。宋制,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取决于皇帝,曹司不敢与夺。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但,八议者犯十恶罪时,不用此制。一般流罪以下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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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