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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中英藏印条约》的签订
释义

《中英藏印条约》的签订 

中英藏印条约,是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订立后,英国派人入藏探路合法化。但是,由于西藏人民的坚决反对,英国的入藏计划一时难以实现。八十年代,英国开始对西藏进行武装挑衅。1888年,英国侵略军数千人,进攻西藏隆吐山地区。藏军与当地人民奋起反击,给侵略者以沉重打击。然而,腐朽的清政府再次在英国的威胁下屈服,命令中国军民撤出隆吐山边卡,并且将支持抗英斗争的驻藏大臣文硕罢官,代之以主张妥协投降的升泰。1890年,清政府被迫与英国订立《藏印条约》。规定:(一)划定西藏与哲孟雄(即锡金)之间的边界,英国强行把原属我国西藏的热纳、隆吐山、咱利一带地方划归哲孟雄;(二)清政府承认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三)藏、哲通商,藏人到哲孟雄游牧等项以后再议。后经三年的谈判,1893年中英双方又订立《藏印续约》,规定中国开放西藏的亚东为商埠,藏、哲、印边界贸易除应禁货物外,准五年内免纳进、出口税等。从此,英国侵略势力伸进了西藏。为了反对这两个不平等条约,西藏人民拒绝支应乌拉(官差),阻止划界,拆毁英印政府擅自竖立的界牌,不承认英国指定以莫挚山分水岭为边界,仍按照传统习惯到甲冈牧场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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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