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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保甲
释义 保甲乡兵组织和乡间基层组织。隋文帝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皆设正为其长。宋神宗时,实行保甲制,将其编制为乡兵组织,后逐渐演变为乡村基层单位。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诏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改为五户一保,二十五户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保正,每户两丁以上者,以一丁选充保丁。在保内实行连坐法,加强封建治安。为使其与正规军互相参用,实行“上番”制度,由保正和保长率保丁分期往县尉司和巡检司,出入巡警,教习武艺,以取代县尉司弓手与巡检司兵士。又,开封府界与河北、河东、陕西路保甲实行“教阅”,即军训。哲宗以降,保甲军训逐渐废弛,成为单纯的乡间组织。至南宋理宗时,明确规定以保甲承行催科之役。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章宗更定保伍法,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清顺治初,实行保甲法,州县城乡,皆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寺观一律颁给。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职业,以便稽察。雍正年间推行于边远地区。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条例,其法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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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5: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