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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领事裁判权
释义 领事裁判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特权之一。始于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款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侨民“交涉词讼”,英国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次年在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此项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以后,法、俄、日等国亦相继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

领事裁判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在一些弱小国家的全部侨民都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而由本国领事按本国法律处理,是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行为。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判决,须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来判决。1844年订立的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规定,美国侨民与任何外国侨民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均由美国审讯,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接着法、俄、日等帝国主义国家也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十月革命后,苏俄立即宣布取消沙俄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192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曾先后与比利时等五国签订新约,规定了撤消领事裁判权的原则,但又规定需待华盛顿会议签字国一律承认放弃时才生效,而其它各国却不予理睬。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帝国主义国家在民族运动高涨的形势下被迫宣布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事实上它们仍多方侵犯中国的司法权,直至解放后,此种特权才被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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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