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颁逃人法 |
释义 | 颁逃人法顺治三年(1646),清廷颁布逃人法。所谓逃人,就是清人入关前后,一些满洲贵族通过掠夺战俘、买卖人口、籍没人家属和投充等手段,拥有大量奴仆。入关以后继续坚持这种落后的奴隶制,推行民族高压政策,迫使奴仆大批逃亡,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等逃亡之人,称之为逃人。顺治三年,仅数月之间,逃人已达数万。因之清廷颁布了严惩隐匿逃人的法令。其要点是:“隐匿满洲逃人,不行举首,或被旁人讦告,或察获,或地方官察出,即将隐匿之人及邻佑九家、甲长、乡约人等,提送刑部勘问确实。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从重治罪,其家资无多者,断给失主。家资丰厚者,或全给、半给,请旨定夺处分。首告之人,将本犯家资三分之一赏给,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如不系该地方官察首者,其本犯居住某府某州县,即坐府州县官以怠忽稽察之罪,降级调用。若本犯所居州县其知府以上各官,不将逃人察解,照逃人数多寡治罪。如隐匿之人,自行出首,罪止逃人,余俱无罪。如邻佑、甲长、乡约举首,亦将隐匿者家资赏给三分之一。抚按及各该地方官于考察之时,以其察解多寡分其殿最。”顺治十五年(1658),又更定了逃人法。主要内容是查解逃人之奖惩。州县官查解十五名者加一级,三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知府查解三十名者加一级,六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道官查解四十五名加一级,九十名不论俸满即升;巡按所属查解七十五名记录一次,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级;巡抚除与巡按相同者外,至三百名者加二级;总督一百五十名者记录一次,三百名者加一级,六百名者加二级。州县官解逃十五名后,地方窝逃一名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革职;知府以上,总督以下,罚俸降级仍照先前定例。武官功过照文官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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