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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佃仆
释义
佃仆明清时期具有严格主仆隶属关系的租佃农民。有佃仆、庄仆、地仆、庄佃、火佃、伴当等名目,流行于今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区。其来源有被释放的家内奴仆;有无栖身之所,被迫租种庄田和居住庄屋的;有死后葬于地主山场,后人沦为佃仆的;有入赘、婚配佃仆妻女而沦为佃仆的;有卖身充当佃仆的等。佃仆与地主之间有世袭的主仆名分,劳役和实物地租并存。佃仆具有佃户和奴仆的双重身分,带有宗法农奴的性质。佃仆制在徽州地区比较典型。它是东晋、南朝、唐、宋以来部曲佃客制的历史延续。清雍正五年(1727)下谕开豁为良,废除奴仆身分。乾隆、嘉庆、道光时亦一再重申取消其奴仆身份。但直至1949年前主仆名分仍在家法宗规、习俗中保存着。

佃仆 

佃仆是与主人有严格隶属关系的一种依附民。明代中、后期,农村出现大量佃仆。典型的佃仆存在于安徽南部以及江西、浙江等的一些地区。除了“佃仆”一名外,还被称为地仆、火佃、庄仆、庄人等。他们佃种主人的土地之后,由于花费了工本而形成的“力岔”就是其财产之一。佃仆对于力岔,可以出卖和转佃。有的佃仆甚至还拥有自己的土地。佃仆对于主人,在佃种其土地时,要缴纳地租,这与一般佃农没有区别。但佃仆比佃户身份低得多,它与主人有主仆名分,必须听从主人的驱使,担负许多杂役。其杂役包括主人婚娶丧葬、祭祀、应考时听从呼唤,以及平时看守坟墓、山场等。佃仆如果不按规定承担杂役,主人可以责打处罚。佃仆的来源,除去来自佃仆的自然繁殖外,还有多种途径得到补充。其中最主要的途径是“佃主田”,农民佃种地主的地而为佃仆。此外还有“往主屋”,农民居住地主的房屋而沦为佃仆,“葬主山”,农民将死人埋在地主占有的山上而为佃仆,以及因贫困卖身而成为佃仆,等等。明代中、后期的佃仆,对地主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不许随便迁移,要世代为地主服役,是典型的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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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