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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青苗钱
释义 青苗钱①唐后期土地附加税。安史乱后,军费大增,京城百官俸钱减耗。广德二年(764),开征青苗钱,以补充百官课料。由青苗使主管征收。大历初,每亩征收十文,三年(768)每亩加五文。后又加征地头钱每亩二十五文,称青苗地头钱,共四十文。五年,诏令“一切以青苗钱为名,每亩减五文,征三十五文。随征夏税时,据数征纳”。八年,每亩减为十五文。建中元年(780),青苗钱归入地税同时征收。贞元八年(792),亩增三文。此后税额大体为每亩十八文。②北宋初,陕西籴买粮食,岁预给青苗钱,天圣时罢。皇祐间,陕西戍兵众多,军食不足。李参为转运使,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③宋神宗时行青苗法,其贷出之钱亦称青苗钱,有关贷还的规定,亦多依陕西青苗钱例。

青苗钱 

唐代宗时,国家财政困难,急需用钱,因此不等秋收,在禾苗方青之际,即进行征税,称之为青苗钱。广德二年(公元764年),百司俸料不给,初令诸州征收青苗钱,每亩十文。大历元年(公元766年),每亩税青苗钱十五文,得钱四百九十万缗(贯)。大历二年,增税青苗钱,一亩至三十文。大历三年,青苗钱更加五文。唐朝统治者就是这样巧立名目,向人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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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