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限制藩臣荐官 |
释义 | 限制藩臣荐官唐天成三年(928)五月敕,诸州节度使带使相衔者,每年许荐属官三人,团练、防御使各一人,观察、节度判官听旨授。此为控制藩臣的用人权。天成五年,命防御、团练使、刺史、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自今皆由朝廷任命,诸道不得奏荐,此规定使朝廷更一步地掌握各镇官员任免权。但此种法令在五代时难以施行,故唐废帝清泰二年(935)又重申藩臣荐官人数,藩臣带使相者许荐三人,其余荐二人,直属京防御、团练使荐一人。周显德二年规定,“两京及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人。对诸镇荐官的限定更加具体,把诸镇重要属官的任用权收归朝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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