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钦定宪法大纲 |
释义 | 钦定宪法大纲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共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前者属“正文”,共十四条。后者属“附录”,共九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有制订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任免官吏、统率军队、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总揽司法等特权;同时还规定,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不准施行。臣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与纳税、当兵之义务,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伪立宪的纲领性文件。1908年8月27日由“宪政编查馆”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二十三条,预定九年后正式实行宪政。这个大纲中,规定皇帝权力的有十四条,其主要内容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宣战议和及订立条约、宣布戒严及发布命令等权力,并总揽司法权,实际上和专制帝王没有差别。而有关臣民权利与义务的九条,规定人民只有纳税、当兵、遵守国法等义务,不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没有真正的公民权利可言,这就暴露了清政府名为立宪实则集权的真实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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