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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都察院
释义

都察院 

官署名。明初,监察机关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扩大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其地位和职权,都有进一步提高。朱元璋整肃吏治,对官吏的监督主要依靠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等。又依当时省制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巡按州县,考察官吏。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权力极大。明代对御史的选拔比较严格,须进士、举人出身。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则从重论处。

都察院官署名。明清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置。设监察都御史八人,分为十二道,每道下设御史三至五人。十六年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下设经历一人,都事一人,司务二人,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所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洪熙元年(1425)南京亦置,设官略同。其都御史,副、佥都御史又为在外总督、提督等官之加衔。清崇德元年(1636)沿置,设承政、左、右参政等官。顺治中改设左都御史,满、汉二人,左副都御史,满、汉二人。左佥都御史一人,于乾隆十年(1745)裁。下设御史、给事中、经历、都事、经承等官。分置经历、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等办事机构。所属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及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机构。参见“都御史”。

都察院 

明朝监察总机构。由元代御史台演变而来。明太祖初袭元制,于吴元年(1367)设御史台,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官。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都察院,洪武十七年(1384)定都察院官制,以都御史为正二品,与六部尚书品级同。正如太祖朱元璋所说,要“以六部为朕整理庶务,都察院为朕耳目”(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都察院因古代官署之名,又被称为“西台”或“兰台”,一称“内台”以区别于南京的“南台”和各省三司中按察使司的“外台”。所设官职有左、右都御史,下属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都察院下辖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十三道。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基层官员,共一百一十人,正七品。都察院职责是纠察百官,如官吏之贤否、兵民之利病、风俗之美恶、刑赏之轻重、变故之隐伏、狱讼之冤抑俱为在察之列。特别对大臣之奸邪、小人之构党,冒犯官纪,学术不正,变乱成宪者,更当严察。都察院还要派外差。都御史的外差主要是总督和巡抚。比总督次一等的叫总制、提督、参赞、赞理,比巡抚次一等的叫抚治、巡视。御史的外差则较杂。在内有检阅各衙文书卷宗,巡视京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仓场、库房。在外有督学,有监军(出征时有御史随行纪功),有清军(按照清军条例,清理军籍),有儹运(催督漕运),有巡关,有印马,又有巡盐、茶马、屯田和巡按。巡按是代天子到地方办事的御史,品级虽小,但权势与地方三司等,甚至在布政使、按察使之上。都察院的设置,使我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更加成熟、严密、系统,同时都察院职权的加重和扩大,也使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都察院 

官署名。清代最高的监察、弹劾机关,并参与司法,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京畿、河南等十五道监察御史。上述官员统称科道。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分别是总督、巡抚的兼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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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9: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