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郡国并行制 |
释义 | 郡国并行制西汉建国之初,刘邦总结了秦亡的教训,认为秦始皇不分封子弟以藩辅,致有“孤立之败”;因此,他对地方的行政制度,采用了“郡国并行制”。把以首都长安为中心的旧秦国及附近地区划分为十五个郡,实行郡县制度,由皇帝任命守、尉、令、丞,以统治地方。对旧燕、赵、齐、魏、楚等地区,采用了分封制。自北而南,封立了燕、代、齐、赵、梁、楚、吴、淮南、长沙九个诸侯王国。诸侯王简称为“王”,高于列侯,不在二十级爵中。诸侯王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王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有财政权,可在国内征收赋税。王国的疆土广大,人口众多,多数王国很富庶。王国在政治上处于半独立状态。不过他们要奉行中央的制度法令,国内实行土地私有制。刘邦还封功臣和亲属、外戚一百四十多人为列侯。列侯为二十级爵的最高级爵位。但列侯与诸侯王不同,在封国内无治民之权。封国只是列侯的食邑。列侯有大小之分,大侯食万家,小侯食五、六百户。侯国设相,其职掌和县令(长)相同,由中央任免,归所在郡守统辖。侯国相每年将列侯所食租税,按数拨给列侯享用。列侯与侯国相无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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