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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逃人法
释义

逃人法 

清初制止庄丁奴仆逃亡的一项法令。清军入关前,已不断掳掠大量汉人为奴;入关后,又有不少汉族人民沦为满人的庄丁和奴仆。这些汉人不堪忍受非人的待遇和压迫,经常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清政府于是颁布《逃人法》,并于兵部内特设督捕衙门,专门负责追捕逃亡的庄丁奴仆。从顺治到康熙初年,清政府多次申严《逃人法》,规定:逃人被捉获鞭一百,仍还原主;逃亡三次处死;隐匿逃人者处斩;邻舍、官吏知有逃人而不检举者也要治罪。但“逃者日众”,能捕到的“十不获一”。
逃人法清政府惩处八旗户下逃人之法令。为清初一大弊政。清兵入关后,八旗贵族官兵将大量俘掠人口及投充汉人,或作为家内奴仆,或安置旗地从事生产。他们备受凌虐,多离主逃亡,谓之逃人。为保证八旗贵族利益,顺治元年(1644)即申严逃人之令,三年,以逃者日多,复明令严加惩处,对“窝主”刑罚尤重,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罪及邻里,所在州县官亦坐以失察之罪。十一年于兵部设督捕衙门专司其事。讦告之风盛行,无辜民人往往被指为窝主,秋审重犯,半为窝逃。无论官民贫富,人人自危,社会动荡不宁。康熙以后,旗地逐步采用租佃制经营,逃人问题已趋缓和,法令也随之放宽。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督捕衙门为督捕司,隶刑部,逃人案件日渐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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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