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职事官 |
释义 | 职事官官名。一作执事官。隋、唐、宋指居曹而有执掌之官员统称。唐三公及省、台、寺、监、卫府、东宫、王国、州县、镇戍等官为职事官。北宋前期,省、部、寺、监之官多为寄禄官,而以差遣为职事官。元丰改制后,始复行唐制。此后历朝皆用以区别无具体职务的散官。 职事官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定令,将品官分为职事官、散官两类。《旧唐书·职官志》:“职事者,诸统领曹事,供命王命,上下相撮,以持庶绩”。易言之,凡供职于某官署、按朝廷或上级官署的指令,从事政务,并且督率其下级官署执行指令的官员,统称之为职事官。如京都百司和地方府、州、县的职官等均属之。参见“散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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