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制度
士族大户占有私客制度,源于西晋荫客制和庇护制。东晋元帝(司马睿)大兴四年(321年)五月,诏免中州良民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并按等配与佃客。具体规定如下:官一、二品,给佃客四十户,下按品第递减五户,至九品得五户;官一、二品给典计三人,三、四品给二人,第五品以下至议郎以上给一人;官六品以上给衣食客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一人,客皆注主家籍。《隋书·食货志》载东晋、南朝“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族左右,佃客、典计、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给客制度的颁行,使政府对士族占有客户数有一定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