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五均赊贷 |
释义 | 五均赊贷王莽称帝后采取的一项经济措施。西汉末年,商人势力再次崛起,他们与封建官僚相勾结,依仗官僚权势投机放债,赊贷郡国,牟取暴利,有的垄断盐铁,兼并土地者日多。为扭转局势,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二月,王莽依据《周礼》有关赊贷,《乐记》有关五均的记载,下诏宣称,要实行五均赊贷,以抑兼并。五均是以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今河南南阳)、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钱府丞。各郡县则设司市官,多由地方官兼任。五均司市师及其属吏管理市井商品交易,办理赊贷,征收商税。各地以当地每季中月的商品价格为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作为本地物价,叫做市平。物价低于市平,则听其自由跌落,许民自由买卖;物价超过市平,司市官按市平出售所储货物。五谷、布帛、丝绵等生活必需品滞销时,由司市官按本价收买,贱买贵卖,以增加财政收入。赊贷,就是由官府办理信贷。赊是借钱予城市居民,居民因祭祀丧葬等事而无钱办理时,可向钱府借钱,祭祀不能超过十天,丧葬不能超过三个月就要归还,不收利息。贷是借钱给百姓欲经营产业而缺乏资金者,官府要收其经营者纯利的十分之一为利,还要收每月百分之三的利息。五均赊贷本可抑制高利贷商人,但在实行过程中,变成了官府从中取利的手段,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受其扰害。地皇三年(公元21年),王莽下诏废除五均赊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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