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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释义 ①《墨经》逻辑术语。指事物相似或相同。相同于种概念和类概念。《墨经·大取》提出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和“以类取,以类予”(《小取》)的逻辑思维方法。参见“故”。②类推。《孟子·告子上》:“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
关于定名、立辞、推理的基本概念。早在商周时期,即有作为祭名出现的“类”,如“肆类上帝,禋于六宗”(《尚书·尧典》)。以后渐次改变含义,如《周书》:“言行不类,始终相悖”,具有“善”的意思。至春秋之际,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提高,对周围事物开始了朴素的分类,于是“类”又有“族类”、“物类”等新义,如“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物象天地,比类百则”(《国语》)。春秋末,邓析的“动之于其类”,孔子的“有教无类”,反映了他们都已经注意到事物“以类聚”、“以群分”的普遍性;虽然还没有把“类”作为逻辑的范畴加以肯定,但已从“类”的角度去自觉地认识事物和比类推理。尤其孔子的“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已经把类推作为求知的重要思维方法。墨子赋予“类”以更多的逻辑意义,提出:“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墨子·非攻》),“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也”,“臣以三事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墨子·公输》)。不仅把“类”作为分析事物的根据,而且明确地把“类”与“故”(理由)联系起来,作为立辞和辩说的基本原则。《易传》认为“天地睽而其事同,男女睽而其志通”,事物之间有差异也有共性,提出了“君子以同而异”的思想和“类族辩物”的逻辑方法。孟子对“类”的本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上》),并提出了“知类”的逻辑要求。后期墨家继承并发展了墨子关于“类”的思想,将“类”概念作为墨辩逻辑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逻辑范畴。对“类”作了详细分析,把“类名”作为名的一种,明确了它的外延反映一类事物,如“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经说上》),认为类名所反映的那些对象之间的“类同”是“有以同”,即部分属性相同;有的事物不能形成为类,是因为“不有同”,即没有相同之处。强调“辞以类行”,认为“立辞而不明其类,则必困矣”(《大取》)。把“类”作为推论的原则:“以类取,以类予”(《小取》),认为推论必须限于同类事物,“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认为异类之间不能作比较,因为它们的度量标准不同:“异类不比,说在量。”(同上)类推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事物有多层次的类,“推类之难,说在大小”(同上)。公孙龙从正名实角度对不同层次的类名进行了察辨,赞赏尹文与齐王论士时“察士之类”的分析,提出了“白马非马”等命题。《吕氏春秋》既注意到了“类固相召”,认为事物因某些属性相同而可以各归其类,同类相应相推;也注意到了类同的差异性,提出“类固不必可推知”的思想,认为同类事物并不都能类推。荀子认为“类”的本质在于同理:“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正名》),把“类”作为立辞和推理的逻辑根据,“以类度类”,“推类而不悖”(同上),并把“以类行杂,以一行万”和“听断以类”(《荀子·王制》)作为一种基本的认识方法:“倚物怪变,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怍)”(《荀子·儒效》)。先秦诸子关于“类”的理论,给后人的思维活动以直接的指导。东汉王充认为不仅圣人可“揆端推类,原始见终;由闾巷论朝堂,由昭昭察冥冥”,而且“妇人之知”也能“推类以见方来”(《论衡·知实》)。至宋代,程颢、程颐赋予“类推”以演绎的含义,并作为一种基本的思维方法。朱熹对“类”的本质作了明确的表述:“就其异处以致其同,此其所以为同也”(《朱子语类》卷七十),赋予“类推”以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含义,而且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学方法和教育方法运用于实践:“以类而推……是从已理会处推将去”(《朱子语类》卷十八),“事有日生者,须推类以通之,则告者不费而闻者有深益耳”(《答吕伯恭》)。明清之际王夫之提出“比类相观”的理论,主张通过对各类事物“或始同而终异,或始异而终同”的考察,分析事物之间同异伸屈的关系,逐步把握各类事物的本质,形成正确的类概念,“知此物所以成彼物之利”(《张子正蒙注·动物篇》)。“类”的理论对于中国古代各门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学、医学、农学等典籍中,根据“类”的原则进行推论而取得成果者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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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