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五位百法 |
释义 | 五位百法佛教用语。五位,指心法、心所有法、色法、不相应法、无为法。百法,指色法十一种,心法八种,心所法五十一种,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见《大乘明门论解》卷上)。前四位九十四法,属于“有为法”,是唯识宗对世界各种(物的和心的)现象所作的分析,第五位无为法六种,是唯识宗对佛教臆想的彼岸世界所作的分析,通过穷究诸法的特点,以证“诸法,皆不离识”,故谓“一切皆唯有识”(《成唯识论》卷七)。 五位百法佛教用语。印度瑜伽行派和中国法相宗对世俗世界及其设想的彼岸世界一切现象所作的分类。计心法(即“心王”)八种,心所有法(即“心所”、“心所法”)六类五十一种,色法三类十一种,心不相应行法(即“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合计共百种,故称五位百法。其中除“无为法”外,余均属“有为法”。初见于《大乘百法明门论本事分中略录名数》。原《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列有六百六十法,因文繁义博,为使诸学者省而易解,故提纲挈领,取百法名。“心法”意为精神作用的主体。在“一切法中,心法最胜”,故列于首位。“心所有法”是与“心”相应而起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现象。“心起即起,心无既无”。“色法”意谓有质碍或变碍之物,略等于物质现象,不能独立生起,是前两法的变现。“心不相应行法”,指既不属于“色”也不属于“心”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无别有体”,借助前三法“假施设有”(《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上)。“无为法”指没有造作、生灭、因果关系的现象。要借前四法“断染成净”(《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才能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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