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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积分法
释义 积分法古代学校考核学生成绩的一种方法。始于南宋的一些学校和书院。淳熙五年(1178),始定内舍生校定,遇上舍试年份,优等为十分;非上舍试年份,优等为八分,从上录取两名;其余皆为平等。南宋后期,太学私试合格成绩分为三等,第一等常缺;第二等头名给三分,第二名二分半;第三等头名二分,第二、三名一分半,第四、五名一分三厘,其余一分。皆从第二、三名取起。公试合格成绩分两等,第一等亦常缺,第二等列前三名给分不详,第四、五名皆给一分。内舍生当年积分满八分,即为优校,如上舍试再满八分,即为两优。又,潭州州学生月试积分高等,升入湘西岳麓书院,又积分高等,升入岳麓精舍。元、明、清均沿用此法。明代行于国子监,其监生入学后,坐堂至率性堂,始得积分。每年四季之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试经义,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试论及选试诏、诰、表、章,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试史策及判语二。每试文理俱优给一分,理优文粗给半分,文理纰缪不给分,一年内能积到八分者为及格,即可与出身,不及格仍坐堂肄业。清初沿明制,顺治十七年(1660)停此法。后改为肄业期满咨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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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