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租庸调制 |
释义 | 租庸调制唐朝实行均田制时期的赋税征收制度。租庸调是由三种税制组成。“租”是指田租,主要是按每个丁男每年要缴纳粟二石。“调”是对和农业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的征课(税),随乡所出以绢或布缴纳。凡是缴纳绢的,每丁每年二丈,另外缴绵三两,交布的为二丈五尺,另外缴麻三斤。“庸”是人民对封建国家应服的劳役,每丁每年二十日,如不服役可以每日输绢三尺,这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所以“庸”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赋税,而只是一种对那些不愿服役的人的一种折纳。劳役得以用交纳实物来代替,逐渐成为通常的制度,对人民有很大便利,对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是皇帝可以随时下令“别差科”,从而使这种规定有时失去实际意义。租庸调剥削是以均田制度的实行为前提的,租庸调的固定额是以授田足数为标准计算的。但实际上有许多农民得不到足数的土地,而仍要按固定足额交纳租庸调,这就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租庸调制实行的意义有:第一,它将几种税结合起来,由国家法令规定统一征收,这样可以使纳税人的负担比较固定。第二,有不少租税自西汉以来就是以货币交纳。由于汉末货币减重的沉重教训和魏晋以来的长期战乱,在这一点上租庸调是很充分的体现。第三,征课代役税表明中国封建经济发展到了这一阶段,说明已经充分认识到劳役制的落后性。当然仍会有某些封建劳役在以后数世纪中残存下来。总之租庸调是以往数百年财政实践经验的结果,代表了一种比较成熟的封建租税形式,所以它曾被中国封建制极盛时期的不少思想家认为是一种很理想的租税制度。然而事物发展的成熟阶段也正是它衰落的萌芽,因此,它推行了一百五十几年(公元624年至780年)就被两税法代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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