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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释义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1899年4月28日(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日本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具体规定了福州日本租界诸事宜。《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是继前一年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而签订的,主要内容是: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租界内所有马路、警察、行政之权,皆由日本政府管理;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造,并由日本领事官管理租期,三十年为限,期满可以续租; 日本租界地基,不准华民业户向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设有开拓之外国租界施设事宜,如有优待之处,日本租界亦当一体均沾。《另约章程》五款的主要内容是:日本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百姓所居住之房屋,如若出卖,只许卖与日本人,不许卖与别国,并不准租与他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尾墩村内之华民基地民房之买卖,悉听其便,惟不许该华民业户向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于次年三月十九日(4.28)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订立此约。共十二款。附《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界内马路、警察、行政等权皆由日本管理。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造,并由日本领事官管理;(3)租期三十年,期满可以续租;(4)日本租界地基,不准华民业户再向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租让。违者由中国地方官惩办;(5)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均沾。《另约章程》规定,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百姓房屋,如若出卖,只许卖与日本人,不许卖与别国,并不准租与他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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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0: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