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的签订
《南京条约》签订之后,英国又在1843年强迫清政府补充了《五口通商章程》,于7月22日在香港公布实行。同年10月8日,又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Henry Pottinger)在广州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也称《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成为这一条约的一部分。内容规定: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中英商民之间发生纠纷,英国人由英国领事处理,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这就是所谓“领事裁判权”。中国给其他国家的权利,英国可以同样享受,这就是片面的“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