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矿监、税使 |
释义 | 矿监、税使所谓矿监,是明神宗派到各地督领金银等矿的开采的宦官;所谓税使,是明神宗派到各地征收商税的宦官。这是明代特有的皇帝聚敛财富的手段。明神宗万历朝的“三大征”(即宁夏叛乱,朝鲜用兵,播州战事),造成国用匮乏,神宗为了补充财用,首先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六月,派出了第一个矿监,接着大批矿监接踵赴任,如:王忠到昌平(今属北京)、田进到昌黎(今属河北)、陈奉到德安(今湖北安陆)等。继矿监之后,神宗又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始,向手工业、商业比较发达的城镇和交通要道派遣税使,如张晔去通州(今属北京)、刘成到浙江、李凤去广州、陈奉去荆州(今属湖北)、马堂去临清(今属山东)等。这些矿监、税使,依仗皇帝的权势,采取督民开采,坐地分成;包矿;重征迭税;增加征税的对象和名目;包税;攘夺和敲诈;实行矿、税以外名目的掠夺等手段,对广大人民进行超经济的搜刮和掠夺。矿监、税使的出现,造成肥了皇室、饱了税使及其爪牙、苦害了广大百姓、浪费了社会财富、妨碍了商业和手工业的正常发展、亏损了国库收入等经济后果。矿监、税使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反抗。万历二十八年(1600),武昌一万多群众围困税监陈奉住处,将他手下的十六个爪牙投入长江之中。万历四十八年(1620),明神宗死后,明政府曾颁布遗诏,撤回矿监、税使。矿监、税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激化了阶级矛盾,是明王朝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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