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焚书坑儒 |
释义 | 焚书坑儒秦始皇为加强思想专制而采取的措施。秦始皇于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在咸阳宫宴请群臣,博士仆射周青臣致颂辞,说秦始皇统一六国,“以诸侯为郡县”,“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淳于越不同意周青臣的意见,主张效法古代实行分封制,并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丞相李斯反对淳于越“师古”的主张,认为“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并进一步指责儒生,说他们“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因此,建议凡《秦纪》以外的史书,非博士官所藏的《诗》、《书》、百家语,一律送至官府烧掉。只有关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不烧。并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灭族。秦始皇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大批文献古籍化为灰烬。次年,方士侯生、卢生因无法为秦始皇求得长生不死之药,背地里指责秦始皇“以刑杀为威”,“未可为求仙药”,相偕逃亡。秦始皇闻知后大怒,他认为儒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审问咸阳儒生,使其互相检举,最后判定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将他们坑杀于咸阳。焚书坑儒反映了秦始皇的残暴,它使我国古代文化遭受了重大损失。 焚书坑儒秦始皇怕诸子百家的“私学”诽毁秦王朝而采取的对策。于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下令:(1)除《秦记》以外,其他各国的历史书一律烧毁。(2)除博士官的藏书以外,凡民间所藏的《诗》、《书》百家语等一律焚毁。(3)通令全国郡守和尉查禁以上书籍,令下三十日不烧的判五年徒刑,黥面并罚修筑长城。(4)有敢私自藏禁书的灭族。(5)有敢谈论《诗》《书》的判处死刑;“以古非今”的灭族。官吏知而不举者连坐同罪。(6)只有医药、卜筮、种树的书可以保存。六艺中,《易》为卜筮之书,得以幸存。(7)要学习法令,应以吏为师。焚书之后,引起诸生更大不满和诽议,加以秦始皇屡派的求仙药方士去而不返,侯生卢生又逃亡,故在始皇三十五年,秦始皇把诽毁秦政、欺骗皇帝的方技之士和部分博士儒生四百六十余人坑于咸阳骊山坑谷中。焚书坑儒虽连言,但焚书在全国进行,禁令时间长,直到汉惠帝四年(前191)“除挟书律”才废除,而坑儒则在某些地方一时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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