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湖广清吏司 |
释义 | 湖广清吏司官署名。简称湖广司。(1)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湖广(湖南、湖北)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湖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仓科、金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国子监、教坊司、在京茂陵等八卫及兴都留守司之俸饷。南京户部亦置湖广清吏司,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分办司务,兼掌耗羡银两之动支。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湖广(湖南、湖北)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改湖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右军都督府、天财库、在京留守右等九卫及渤海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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