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清代农业生产 |
释义 | 清代农业生产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统治时期,农业生产有了恢复和发展。首先是耕地面积的扩大。康熙二十四年(1685),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江南等地的耕地面积比以前有了扩充。山东、河南比顺治时各增约二百万余顷。江南在顺治十八年(1661)为九十五万三千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至一百万顷,乾隆十八年(1753)为一百五十余万顷。四川,顺治十八年一万余顷,乾隆十八年增至四十五万九千余顷。(《清文献通考》)在垦荒方面,顺治十八年为五百四十九万三千余顷,康熙二十四年增至六百零七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六百八十三万余顷,乾隆十八年增至七百零八万余顷,乾隆三十一年(1766)增至七百四十一万余顷,到了嘉庆十七年(1812)又增至七百九十余万顷。 其次,在兴修水利方面也取得很大成绩。康熙时,黄河多次为灾,“北岸民田皆成巨浸”,南岸汇阳七州县“一片汪洋”。康熙以靳辅为河道总督,采取疏导和筑堤的办法,以十年时间(1677—1687)终于把淮黄故道,次弟修复,而漕运也通行无阻。原来淹没之地又成为良田,也是清朝治黄史上最大的成绩。康熙五十二年,(1713)又治理了永定河,开掘二百余里长的新河道,使旧河两岸的被淹没的农田恢复耕种。雍正时扩大修筑了江浙的海塘,使沿海地区农田免遭海潮侵袭,还将一部分海滩变为良田。 农业收成也较可观,南方稻米亩产一般可达两三石,上好亩可达五六石。江南、湖广、四川、广东及沿海各地粮食总产量较高。高产作物如番薯,从明末种植以来,很快传布到各省,它的产量高,称为“民食之半”。农业生产的发展还表现在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上,原来已种经济作物的地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松江和嘉定“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三,图利种棉者则又十分之七八”。(乾隆《嘉定县志》)原来经济作物种得少的地区,也普遍种植了。在河北翼、赵、定等州县种棉者占十之八九。烟草最初只产于福建,康熙时,湖南、广东、直隶、河南、陕西等省也广泛种植。 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清朝的巩固和兴旺奠定了物质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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