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法 |
释义 | 法①儒家泛指典章制度、法度。《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朱熹集注引程颐曰:“必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此处孟子所谓“法”即指《周官》所记之典章制度。孟子主张恪守周制,又曰:“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②法家指法律、法令。《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书,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君书·画策》:“法必明,令必行。”可知法家之法专指政府制定、明文公布、强制执行之成文法。法家强调以法治国。春秋后期子产所铸之“刑书”、邓析所作之“竹刑”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之成文法,俱已佚失。③后期墨家的逻辑术语,亦称“理”。指反映事物共同属性和普遍规律的公理、法则。《墨子·经上》:“法,所若而然也。”某一类事物的法则,可适用于此类事物的任何个体。《墨子·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如“方”是一切方类物体的“法”,为一切方类物体之必备条件。④佛教名词。梵文Dharma的意译,音译“达摩”。指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存在的和不存在的,亦包括佛法。《成唯识论》卷一:“法即轨持。”即有一定规定性,可以认识之事物。⑤算学术语。(1)除法运算中的除数。和称为“实”的被除数相对。例如,《九章算术》卷一有七人分钱、三人分钱之题。“术曰:以人数为法,钱数为实。实如法而一。”(2)又称方法。指开方术中按行布算时位于实下一行三数,通常为一次项系数。(3)计算方法。如增乘开方法、推日月合宿法、推积日法等。 法墨家逻辑用语。标准、规则。《墨子·经上》:“法,所若而然也。”若: 顺,循。《小取》:“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所效者必依法而作乃能中效。《经说上》:“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意,目的,预期之意想;规,工具或方法,如作圆之规;圆,规画之迹,指结果。欲“所若而然”即依法中效,则此三者必具。“法”对于同类事物具有普遍有效性。《经说下》:“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方形之物,俱循矩“法”而成。虽有木、石之异,但由于“法”同,而皆相类。万物亦然。墨家认为人的思维活动,也要有规则可循。《墨子·非命上》说:“言必立仪。”仪,即法。树立了言论的标准或规则,才能从形式上鉴别思维活动的对错。 法梵文Dharma的意译,音译“达磨”、“达摩”。佛教用语。《成唯识论》卷一:“法谓轨持。”《成唯识论述记》卷一本解释:“‘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前者谓有一定的规范或规律,人可以认识;后者谓有自性或质的规定性。在佛教文献中大致有三种用法:(1)指佛的教法,或称佛法,被列为三宝之一;(2)泛指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存在的和不存在的,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如说“万法”、“一切法”、“三世诸法”等等;(3)特指某一事物和现象,如说“色法”、“心法”等。分类很多,各派通讲的有蕴、处、界“三科”,小乘有部讲五位七十五法,大乘瑜伽行派和法相宗讲五位百法等等。 法法律、法令。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商君书·修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管子·心术上》:“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任法》:“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先秦法家强调:“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荀子则主张礼法兼施,认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法《孙子兵法》所列“五事”之一。指军队的总体素质。《始计》:“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认为军队的总体素质。从部曲编制、金鼓旌旗、粮草供应,到士卒训练、赏罚施行,无不表现为一定的法规或制度。严格依法治军,是军队战斗力所赖以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将与法浑然一体,共同形成决定战场胜负的最活跃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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