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民户 |
释义 | 民户户别之一。最初作为“官户”之对称,指官户以外士、农、工、商各业人户。又分商户、匠户、灶户等户籍。如宋代,除品官之家称官户外,全部人户均称民户。后有所专指。明代即指属民籍之人户,又俗称民粮户,隶于户部,占全国户数的大多数,承担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清代则为四种户别(民户、军户、匠户、灶户)之一,指各直省土著之户。其流寓入籍者、八旗销除旗档者或汉军出旗者、定著其所在地为民者,亦皆编入民户,按民籍负担赋役。民户明代户籍之一。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诏编《赋役黄册》,天下府、州、县户口随田土编造黄册,分上、中、下三等,立军、民、匠等户籍。民户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其中丁粮多者十人为里长,余百户分为十甲。里长管辖里中事务。洪武二十八年(1395)二月,诏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严重,无地民户大量流亡,成为阶级矛盾激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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